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

[新聞稿]出售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,是否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

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,他多年前與友人各出資50萬元成立一家有限公司,而友人兒子因金融風暴遭裁員,為幫助其子創業,友人以65萬元價購其持有的股份,試問上述股權交易是否須繳交證券交易稅,該項交易所得應否列入綜合所得申報課稅?

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:
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股東,轉讓股份或出資額時所出具之「股份轉讓證書」或「股份過戶書」,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,而受讓該等書證者,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,屬債權憑據之一種,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,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。

該局進一步說明,林先生於公司成立出資額50萬元,嗣後以65萬元售出該股份,差額15萬元為財產交易所得,應列為出售年度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。切勿以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,漏未就上述交易利得據實申報,而遭受國稅局補稅並處罰,國稅局再次呼籲,未發行股票之(股份)有限公司股東,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,有交易所得時,記得一定要申報所得稅喔。
  
新聞稿聯絡人:審查二科 郭科長
  聯絡電話:(06)222-3111 轉1220
  彙總編號:98101205

資料來源: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

1 則留言:

I am a Taiwanese,not a Chinese. 提到...

公司法第162條:股票應編號,載明左列事項,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,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:
一、公司名稱。
二、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、月、日。
三、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。
四、本次發行股數。
五、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。
六、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。
七、股票發行之年、月、日。
記名股票應用股東姓名,其為同一人所有者,應記載同一姓名;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,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,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。
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,不適用之。